使用規定-電腦使用規定
- 發布日期:2015-10-01
- 更新日期:2023-12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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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第2次資訊暨視聽服務委員會會議修正
一、臺北市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推廣館藏電子資源、數位閱讀與行動學習,提供讀者檢索網路資源及閱讀電子書等設備,並維護公平及安全使用之環境,特訂定本規定。
二、服務類別
(一)平板電腦(適用於提供平板電腦借用服務之分館)。
(二)查詢用電腦。
(三)學習e樂園(適用於總館及四所區域分館:三民分館、文山分館、萬華分館、天母分館)。
三、使用時間
(一)平板電腦於開館時間提供借用服務。
(二)查詢用電腦:週二至週六: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;週日及週一:九時至十七時。
(三)學習e樂園
1、總館:週二至週六: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;週日及週一:九時至十七時。
2、四所區域分館:週二至週六:十三時至二十時三十分;週日及週一:九時至十六時三十分。
(四)經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、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,不對外開放。
四、使用申請
(一)平板電腦
1、借用平板電腦需憑本人借閱證事先登記,並持本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(如身分證、護照等)至服務臺押證辦理;未滿十二歲者須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。設備不得代借或轉借他人使用。
2、每人每次可借用一臺,限於館內使用,最遲應於每日閉館前三十分鐘歸還。
3、設備借用時,應當場確認設備機型與配件數量,並善盡保管責任。未遵守本規定者,本館有權收回該借用設備。
4、本館辦理圖書館利用指導及平板電腦學習活動,得暫停平板電腦借用服務。
5、設備歸還前,借用者應刪除所有個人檔案資料,本館不負保存檔案與保密責任。
6、歸還平板電腦須至服務臺辦理,歸還後退還借用者所押證件。
7、逾借用期限未歸還者,每逾一日,停止借用權利三十日,且查詢用電腦及學習e樂園亦暫停借用權利三十日。經本館催還仍無意歸還者,將寄發存證信函並循法律途徑催討。
8、遺失平板電腦,以賠償原機種為原則;如有新款,得以新款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購入價款。
(二)查詢用電腦及學習e樂園
1.電腦座位登記
(1)凡持有本館個人借閱證、家庭證或身分證件(身分證、駕照及健保卡等),可自行於「空間座位管理系統」登記座位,或洽現場服務人員協助登記。
(2)登記完畢後未於五分鐘內到位報到者,視為棄權。
(3)查詢用電腦每人每次登記使用三十分鐘;總館學習e樂園電腦每人每次使用三十分鐘;四所區域分館學習e樂園電腦每人每次使用一小時。每臺電腦該使用時段結束前五分鐘,後方無人排隊時得以繼續使用。
(4)提供一臺電腦供行動不便之身障者優先預約,每人每日僅限一次。
(5)遇有清查、整理、修繕、業務需要或臨時遇不可抗力因素時,本館得暫停座位之登記。
2.使用管理
(1)使用電腦應保持安靜,遵守秩序且以不影響他人使用為原則。
(2)電腦軟硬體遇有任何問題,請洽服務人員,勿嘗試自行修復。
(3)不得安裝及執行自備之軟體。
(4)禁止利用電腦玩遊戲。
(5)禁止瀏覽查詢色情、暴力、賭博、鼓勵使用武器、犯罪等影響公共安全、社會風俗及違反法律等網站。
(6)禁止利用本館網路從事影響公共安全、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等傳播散布行為。
(7)使用者應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,如違反者,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。
(8)讀者得介接手機進行資訊傳遞,惟讀者如有手機充電需求,應至手機緊急充電區使用。
(9)讀者需自行負擔網路資訊安全風險並妥善保存檔案,本館不負任何原因所導致之資料遺失責任。
(10)如需儲存資料,請自備儲存載體。列印資料時請依本館「資料列印複印收費說明」辦理。
3.違規處理
(1)如有違規情事,不聽勸阻者,立即停止使用。
(2)一天違規超過二次以上,當日不得再登記使用。
(3)一星期內違規累積超過三次者,暫停三十日之使用權利。
4.注意事項
(1)個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,並於離館時將個人物品全數攜出,如有遺失,本館不負賠償責任。讀者入座時,如發現其他讀者遺留物品,請洽服務人員處理。
(2)讀者遺留之物品,本館得逕行移至服務臺存放,惟不負保管責任,並依本館「遺失物品處理要點」辦理;如為易腐敗物,本館得直接丟棄處理。
五、其他未盡事宜,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。
六、本規定經資訊暨視聽服務委員會審議,奉館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